(2015)勉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史甲诉施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甲,施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史甲,女,生于2007年8月15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史乙,女,生于1987年3月14日,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施某,男,生于1979年7月1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甲与被告施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甲于2015年7月14日请求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甲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撤回起诉,是行使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