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水泉与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泉,深圳某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64号原告黄某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文某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伶。委托代理人廖某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案原告黄某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