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永信与张家旺,陈林,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信,陈林,陈辉,张家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张永信。被告陈林。被告陈辉。被告张家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信诉被告陈林、陈辉、张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张永信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维斯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人民陪审员  符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