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永信与张家旺,陈林,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信,陈林,陈辉,张家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张永信。被告陈林。被告陈辉。被告张家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信诉被告陈林、陈辉、张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张永信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维斯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人民陪审员 符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