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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余反则、王付梅申请宣告余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反则,王付梅,余学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672号申请人余反则,男,193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系余学兵父亲。申请人王付梅,女,193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系余学兵母亲。被申请人余学冰,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反则、王付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余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余反则、王付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余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反则、王付梅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余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余反则、王付梅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余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杨晋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