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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文亮与邓琪、李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亮,邓琪,李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亮。被执行人邓琪。被执行人李勇生。本院在执行张文亮申请执行邓琪、李勇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邓琪、李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邓琪、李勇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现在被执行人邓琪、李勇生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邵健锐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