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廖腾养与苏双辉、丁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腾养,苏双辉,丁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53号申请人廖腾养。申请人苏双辉。申请人丁建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廖腾养与申请人苏双辉、丁建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腾养与申请人苏双辉、丁建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苏双辉应归还申请人廖腾养借款本金30000元,该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2月止,每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二、若申请人苏双辉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苏双辉应支付给申请人廖腾养2015年7月14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且申请人廖腾养有权就申请人苏双辉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丁建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人丁建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苏双辉追偿。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