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571号原告尹某某,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