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汪顺萍与吕永祥、房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顺萍,吕永祥,房岚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汪顺萍,女,生于1968年5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吕永祥,男,生于1971年3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房岚霞,女,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汪顺萍与被告吕永祥、房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晴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永祥、房岚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二被告共同经营中卫市某某酒店期间一直从原告处赊购牛羊肉,截止2012年11月1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牛羊肉款10500元,被告吕永祥向原告打下欠条一张,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欠款,但二被告推托至今不予支付。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在经营酒店期间从原告处赊购牛羊肉,在原告向二被告提供牛羊肉后,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牛羊肉款,而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二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支付欠款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牛羊肉欠款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1张(原件),证明被告吕永祥、房岚霞赊欠原告汪顺萍牛羊肉款10500元,被告吕永祥于2012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未付的事实。被告吕永祥、房岚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牛羊肉生意,2012年被告吕永祥经营中卫市某某酒店期间一直从原告处赊购牛羊肉,截止2012年11月14日,经原告与被告吕永祥结算,被告吕永祥尚欠原告牛羊肉款10500元,当日被告吕永祥向原告出具105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吕永祥提供牛羊肉,被告吕永祥赊欠牛羊肉后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写道“今欠到汪顺萍牛羊肉款壹万零伍佰元正(¥10500),欠款人:吕永祥”的字样,表明了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该欠条中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赊欠款。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吕永祥、房岚霞系夫妻并共同经营中卫市某某酒店,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因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原告也未提交能够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房岚霞对吕永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顺萍支付牛羊肉款10500元;二、驳回原告汪顺萍要求被告房岚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吕永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吕永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晴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倩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