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敏、代理检察员孙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自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宋某庆、李某望、黄某福等人吸食毒品。2015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再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宋某庆、李某望、黄某福、黎某省、黄某、陈某吸食毒品。次日早上,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6名吸毒人员,并当场扣押吸毒用的塑料水果盘1个、玻璃水果盘1个、改装矿泉水瓶1个、吸管3支。经检测,上述6人的尿液检验结果均呈阳性。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向琼海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相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人黎某省、李某望、黄某福、黄某、宋某庆、陈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