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萍萍、仝水田与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萍,仝水田,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张萍萍。原告:仝水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长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号阳光华城创富中心**幢1501-7。法定代表人:陈冬桔。原告张萍萍、仝水田诉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慧军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萍萍、仝水田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萍萍、仝水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萍、仝水田撤回对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萍萍、仝水田负担。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