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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