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志富(付)与何相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富,何相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王志富(付)。被告何相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富(付)与被告何相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富(付)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富(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富(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富(付)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