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绍利与潘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利,潘金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张绍利。被告:潘金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利诉被告潘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