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楚某芳与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芳,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楚某芳,女,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海秋,渠县渠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曾用名罗勇),男,生于1978年9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芳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某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楚某芳负担。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