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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楚某芳与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芳,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楚某芳,女,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海秋,渠县渠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曾用名罗勇),男,生于1978年9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芳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某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楚某芳负担。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