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执字第0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天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雄,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史栋,关家勇,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00126-5号申请执行人:张天雄。被执行人: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梅家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栋。被执行人:关家勇。被执行人:高建国。张天雄申请执行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史栋、关家勇、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合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对外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21.56万元申请以物抵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关家勇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商城市庭院×栋×室(产权证号:合蜀××号)房产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张天雄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张天雄时起转移。二、张天雄(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