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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8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岳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第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