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唐运成与王亚明、桐乡市福原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成,王亚明,桐乡市福原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唐运成。被告:王亚明。被告:桐乡市福原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代表人:沈海骐。委托代理人:王熠。原告唐运成诉被告王亚明、桐乡市福原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运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运成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静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