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钰龙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军,钰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李亚军,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伟,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钰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红桥,董事。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李亚军诉被告钰龙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亚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9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1249元,由原告李亚军自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