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杨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梁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杨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