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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杨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梁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杨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