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76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鲁Q×××××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前十街交汇处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杜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杜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缓刑期间,被告人杜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继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