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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管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管x,女,汉族,1994年08月18日生,住郸城县白马镇李庄行政村管楼村006号。委托代理人李德琪、单梅,均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男,汉族,1988年09月10日生,住郸城县白马镇后寨行政村后寨村。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杨玲,均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管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管x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