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管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管x,女,汉族,1994年08月18日生,住郸城县白马镇李庄行政村管楼村006号。委托代理人李德琪、单梅,均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男,汉族,1988年09月10日生,住郸城县白马镇后寨行政村后寨村。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杨玲,均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管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管x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