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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万宝申请肖玉珍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宝,肖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宝,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1日被执行人肖玉珍,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1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通县人民法院(2014)大衙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0日受理案件并开展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衙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