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范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范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80-2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范XX,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范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05号民事调解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414号指定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杨XX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利息从2012年6月8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59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范XX所有的牌号陕KE07**三菱牌灰色小型汽车一辆、王XX所有的牌号陕K495**起亚牌红色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的车辆现不知道下落,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杨XX陈述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销。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