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宋长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宋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市民中心八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耀(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祥营(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宋长银。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房罚决字(2015)1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宋长银对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新村78号602室房屋所拆除的2处承重墙体和3处自承重墙体,按照该房屋原来的结构要求全部恢复原状。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罚决字(2015)1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罚决字(2015)1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卓 健审 判 员 倪天石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