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金德与赵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德,赵君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35号原告:王金德。被告:赵君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德与被告赵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