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阮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阮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9-1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阮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阮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70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曹某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阮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