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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志山、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威、代理检察员黄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许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E×××××号轿车沿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蓝田村路段,遇被害人庄某驾驶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从中心隔离带缺口从左往右斜穿机动车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庄某受重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经认定,黄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11月26日,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E×××××号轿车沿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蓝田村路段,遇被害人庄某驾驶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从中心隔离带缺口从左往右斜穿机动车道,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经认定,黄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庄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伍级。2014年11月26日,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庄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唐某、黄某乙、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龙文)公(刑)鉴(医)字(2015)00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伤残鉴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一份、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车架号拓印、保险单;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谅解书、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庄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杨宝兴人民陪审员严亚英人民陪审员谢井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艺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