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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华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陈华。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联海,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西斌,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华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华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