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桂玲与张超、张俊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玲,张超,张俊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陈桂玲,农民。委托代理人:潘静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农民。被告:张俊法。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91500元,其中84800元赔偿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打到原告指定本人的账户内,剩余6700元赔偿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打入被告张超指定的建行账户内,账号为62×××01(此款为张超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艳艳审判员 李希艳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盛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