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杨×&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刘××,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长 何宪宝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 田家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