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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杨×&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刘××,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长  何宪宝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  田家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