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与上虞市亿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卫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上虞市亿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卫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负责人胡豪奇,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亿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沈峰琴,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卫松,身份代码33062219751111523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执民字第39-3号执行(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钟卫松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夏路801弄22号502室住宅房地产(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5年7月3日买受人谢雷静(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918号101室,身份代码310114199004190014)以人民币192万元的��高价竞得,并已付清拍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钟卫松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夏路801弄22号502室住宅房地产(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谢雷静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雷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谢雷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