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潘国辉与吴立波、刘君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辉,吴立波,刘君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33-3号申请执行人潘国辉。被执行人吴立波。被执行人刘君姣。申请执行人潘国辉与被执行人吴立波、刘君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冷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2015)冷法执字第433-2号执行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吴立波、刘君姣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吴立波、刘君姣其他收入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