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谦良,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显显,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