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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杰与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武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71-1号原告:李杰,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武丹,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陆24号未来家园9#楼2201室、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叉口合肥万达文旅新城26幢商105105上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陆24号未来家园9#楼2201室、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叉口合肥万达文旅新城26幢商105105上室房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南苑小区17-16#房产(登记号:21527-109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