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海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海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19号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809。法定代表人王伟超。委托代理人郭俭贵,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文,员工。被告严海斌,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海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4元(原告已预交7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