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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白二福与王汉书、卞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二福,王汉书,卞书平,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236号申请人白二福。被申请人王汉书。被申请人卞书平。被申请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新市工业园区新城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王汉书,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白二福以被申请人王汉书、卞书平、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汉书、卞书平、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白雪龙自愿为白二福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白二福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汉书、卞书平、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白雪龙所有的号牌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25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