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斗门区井岸镇富记建材店与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均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门区井岸镇富记建材店,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10-1号申请执行人斗门区井岸镇富记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江路25号。经营者何柱富,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五路99号复式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7788031-3XXXX。法定代表人黄岸青。被执行人黄均强,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均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恒峰新村2栋3单元601房(权证号码C3××32)的份额及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尖峰村一巷20号内一(权证号码0300036422030XX**)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腾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