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洪德与常兵、于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德,常兵,于心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李洪德。委托代理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常兵。被告于心中。原告李洪德诉被告常兵、于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中的被告常兵、于心中系原告李洪德与借款人李某某、张某某借款的担保人,该债权已经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33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正,约定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李洪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强审 判 员 :常远宏人民陪审员 : 吴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云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