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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夏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夏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夏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某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