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行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铁宝房屋拆迁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张铁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张铁宝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张铁宝作出的葫连征[2014]25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张铁宝作出了葫连征[2014]25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本院认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张铁宝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张铁宝作出的葫连征[2014]25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连廷人民陪审员 安 俏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