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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张玉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张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66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张玉奎,男,1973年6月2日生。李红军与张玉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玉奎给付李红军劳动报酬14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张玉奎未按期履行,李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张玉奎给付李红军劳动报酬145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红军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