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原告陆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辉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红,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后被告有过一次婚外情,加上痴迷于游戏赌博输了很多钱,以及被告无法生育,导致夫妻矛盾。被告也无固定的工作收入,来担负起家庭的生活开销。原告曾于2014年11月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原、被告相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孩子的事实无异议。首先没有婚外情,其次本被告也一直在积极工作。本被告曾经沉迷于游戏赌博是事实,但已于2014年4月起戒赌了。2014年11月法院判决离婚不予准许后,被告也打电话发短信要求原告回家,但原告未予回复,故双方未共同生活。现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没有重大矛盾,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为了家庭和睦、圆满,被告愿改正自己的缺点,积极要求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主要矛盾系被告沉迷于网吧赌博游戏,致夫妻关系失和。至于婚后未生育,是由于被告自身的身体原因,但一直在积极治疗中。期间,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为离婚事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以及仍沉迷于网吧赌博游戏。被告也表示愿彻底改正自己的不良嗜好,以观后效。原告应该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由于被告身体原因导致不易受孕,被告也一直在积极治疗中。经济基础虽然是家庭生活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夫妻感情建立的必然决定因素。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双方理应懂得珍惜,共同维护起和睦圆满的家庭。现双方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之间消除误会,多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信任,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共同担负起夫妻义务,其夫妻关系理应可以得到改善。本案原告在婚姻关系中,长时间不回家共同生活,采取单方面回避的手段,不是妥善处理婚姻关系的正确方法。本案被告也应该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家庭关系,以取得原告真心诚意的谅解。审理中,被告坚持请求夫妻和好,坚持不同意离婚,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