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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美良、余雪琴与吴明军、黄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良,余雪琴,吴明军,黄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周美良。申请执行人余雪琴。被执行人吴明军。被执行人黄美华。申请执行人周美良、余雪琴与被执行人吴明军、黄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77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军去向不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田园东方豪园32幢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2640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572093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明军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东关路留星公寓5幢202室的房屋,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0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