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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秀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通榆北村中心沟再就业一条街3幢38号(6)。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秀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禚孝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