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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宋海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超,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宵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