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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傅某宏与深圳XX龙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XX,深圳XX龙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傅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XX龙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罗XX。申请执行人傅XX与被执行人深圳XX龙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5)第10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XX龙城餐饮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14.4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卓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