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鲍春艳,张卫东,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会仙一路。法定代表人赵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肖镇村。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鲍春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鲍春艳。被执行人张卫东。被执行人王双。本院在执行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鲍春艳、张卫东、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李然深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