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立朋特种涂料厂与芜湖金辉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立朋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芜湖金辉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90号原告:芜湖市立朋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路217号(凤凰造漆厂内)。法定代表人:钱进,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金辉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一棵松路。法定代表人:李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金辉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辉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J56**号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