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71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