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德申请刘宏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刘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被执行人:刘宏图张德与刘宏图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宏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夏 天 微信公众号“”